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783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罗海燕与周远强、黄泽涛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海燕,周远强,黄泽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3财保25号申请人:罗海燕。委托代理人:张秀莹,广东潭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远强。被申请人:黄泽涛。申请人罗海燕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远强在中国农业银行535915243003XXXX账户的五万元资金进行冻结,对黄泽涛在广发银行开平幕沙支行622568032100147XXXX账户的33万元资金进行冻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罗海燕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罗海燕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周远强在中国农业银行535915243003XXXX账户的五万元,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申请人黄泽涛在广发银行开平幕沙支行622568032100147XXXX账户的三十三万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罗海燕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梁玉庆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韦      懿      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