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3民初1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南充市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向利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市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利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3民初1336号原告南充市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立信街4号6栋1单元1层2号。法定代表人郑翔文,公司总经理被告向利惠,女,生于1963年9月24日,住南充市高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市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向利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市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南充市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梁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