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2民初2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范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2民初2168号原告:范某。被告:姜某。原告范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审判员 都皓怡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焕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