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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2民初2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范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2民初2168号原告:范某。被告:姜某。原告范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审判员  都皓怡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焕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