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1民初1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汪知平与彭荣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知平,彭荣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1民初1351号原告汪知平,男,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彭荣顺,男,196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汪知平与被告彭荣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知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知平承担。审判员 周海兵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邱雪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