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8执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8执58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劳动报酬纠纷一案,(2016)陕0528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银行等查询未果,申请人称被执行人在新疆阿克苏有房产,但未提供房产信息。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其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528执5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有仁审 判 员 胡 辉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拴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