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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21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远志诉刘万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远志,刘万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21民初848号原告:张远志,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现住四川省米易县。被告:刘万勇,男,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远志诉刘万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远志于2016年8月23日以其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远志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且出于自愿,未违背相关法律的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远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远志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志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