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金正忠与翁伟武、赵巨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3执32号原告金正忠与被告浙江东川电器有限公司、翁伟武、赵巨华、翁巧、卢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金武商初字第0125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正忠于2016年01月0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东川电器有限公司、翁伟武、赵巨华、翁巧、卢景龙支付执行款50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被查封财产无法处置,无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的同意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23执3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正忠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裘陈权审 判 员 陆伟民代理审判员 鲍圣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