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9执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西灵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计萍、程士恭、程心如、灵石县路冠汽车运输队、灵石县路顺汽车运输队、王俊耀、裴小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9执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西灵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计萍、程士恭、程心如、灵石县路冠汽车运输队、灵石县路顺汽车运输队、王俊耀、裴小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灵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灵商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山西灵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晋0729执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森审判员 程灵忠审判员 侯秀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