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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2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某为与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02民初692号原告张某,女,199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白河镇常庄组。委托代理人魏某,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吕某,男,199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白河镇常庄村。委托代理人杨波,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张某为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魏某,被告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于2014年9月15日登记结婚,2015年4月4日生育女儿吕雨嫣。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因性格不合而经常生气,已经无法共同生活下去。请求依法判令:1、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儿吕雨颜归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因为双方感情基础好,俩家居住非常近,虽然接触不多但都相互知道。经人介绍后感情基础比较好。婚后初期两人先是单独居住,后因原告怀孕才搬回与父母居住。有孩子后为照顾孩子产生了一些矛盾。原告曾回娘家居住,孩子10个多月时原告将孩子放在被告家有几个月时间。大概今年2月份才将孩子抱走。根据原、被告诉、辩称,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结婚登记手续。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2、原告打印的被告同吸毒女杨晨QQ通话记录、公安机关对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和原被告的QQ通话记录。证明被告涉嫌毒品的吸毒行为,与吸毒女关系暧昧,来往密切。3、2015年9月8日,原、被告录音光盘和书面记录。证明被告承认买毒品吸毒的事实。被告对证据1无异议。证据2,QQ通话记录侵犯我的隐私权。这是公安机关的工作安排。吸毒人员详细信息来源不合法,原、被告的通话记录不全面,断章取义。证据3确认不了是谁的声音。结合整个内容来看,这是个反话,不是真实意思,与事实也不符。针对辩解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年底,原告张某与被告吕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14年9月15日登记结婚。2015年4月4日婚生女儿吕雨嫣。孩子出生后双方为照顾孩子等家庭琐事逐渐产生矛盾。张某先自行回娘家居住,2016年2月份左右,将女儿也带回娘家居住至今。双方在庭审中均认可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综上,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结合本案,原告张某和被告吕某经人介绍认识后结婚,次年又婚生女儿吕雨嫣。双方均没有举出该期间感情不和的相关证据,应当说已建立了比较牢固和稳定的感情基础。近来产生矛盾主要是因为原、被告婚前家庭条件都比较优越,父母对其均宠爱有加,从来没有遭遇和承受过生活的压力。以致于婚后在处理家庭琐事时,有点经验不足和以自我为中心,不能做到相互理解和忍让。上述矛盾完全可以通过自身反省和家庭教育得到有效解决。原告也没有举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有效证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今后,双方都要珍惜已建立的家庭和正在成长的女儿,都要为家庭和女儿的幸福负责任,不要再一意孤行、互比高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吕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并预交上诉费300元,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泽军审 判 员  张治菊人民陪审员  李培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爱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