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3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钟吉顺与刘雪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吉顺,刘雪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03民初241号原告:钟吉顺,无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平,湖南红黄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雪良,自由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可,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钟吉顺与被告刘雪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吉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平,被告刘雪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可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吉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按月息2%计算到结案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28日,原、被告双方协商,共同承接工程业务,并由原告先支付工程前期费用壹佰万元整,后因故业务没有做成。双方通过算账,被告应偿还原告的借款35万元。2015年2月14日被告出具欠条,并保证2015年6月30日前付清。但被告不讲诚信,违背自己的约定时间还款,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却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刘雪良辩称,第一、本案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的性质。正如原告在诉状中所述,自2013年10月28日原、被告双方协商共同承接工程业务,并签订《合作经营协议》。该案涉及的债权债务产生于合作经营之中,并非民间借贷的性质。第二、所欠的35万元不属于借款,其中包含返还押金启动资金和预期利润等合作期间的各项往来资金。且合作承包期间自2013年10月一直到2014年6月8日,该日只是变更了合作经营协议,原、被告的合作关系并没有解除。关于付款时间,是原告强烈要求被告出具的条据,不是被告的本意。第三,被告因各种客观原因暂时无法还清所谓的欠款。第四、原告主张的利息请求不妥。本案所涉及的欠款并不属于民间借贷,而是合作承包中的往来资金结算,其中已经包含了预期利润。在合作承包项目尚未结算的情况下,即使被告偿还欠款,也不应提出利息要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3年10月28日协商一致,共同承接工程业务,后因故原告要求退出合伙。经双方结算,被告应返还原告合作款35万元。2015年2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款35万元,并承诺2016年6月30日前付清。对原、被告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就合伙事宜结算后达成债权债务协议,并由被告出具欠条予以确认。应视为双方由合作关系,转化为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欠原告35万元的事实清楚,被告应承担偿还义务。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中约定了还款时间。被告超过还款时间未向原告偿还欠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主张逾期还款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对逾期利息未进行约定,原告利息损失数额应自被告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雪良偿还原告钟吉顺欠款35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5年7月1日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钟吉顺的其他诉讼请求。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以上款项。本案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被告刘雪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甘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亮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