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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执553号之十五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王云侠与王惠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侠,王惠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4执553号之十五申请执行人王云侠。被执行人王惠星。关于王云侠申请执行王惠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8月0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惠星在交通银行624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301.24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惠星在交通银行624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恒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利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