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3民初1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曹直华与李爱娟、刘建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直华,李爱娟,刘建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3民初1827号原告曹直华,男,汉族,1954年5月27日生,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桥南路12号。被告李爱娟,女,汉族,1965年4月13日生,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沿江北路127号5栋2单元501。被告刘建夫,男,汉族,1963年7月16日生,湖南省永兴县人,住址同上。系李爱娟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直华诉被告李爱娟、刘建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直华自愿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李爱娟、刘建夫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直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直华撤回对李爱娟、刘建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5元,诉讼保全费1128元,由原告曹直华自行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曹净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丹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