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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执1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王海林与吴江龙绸纺织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林,吴江龙绸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1938号申请执行人王海林。委托代理人周景锋。被执行人吴江龙绸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文龙,总经理。原告王海林与被告吴江龙绸纺织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吴江民初字第017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明确:被告吴江龙绸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王海林11000000元。(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王海林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xxxxx793)如果被告吴江龙绸纺织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900元,由被告吴江龙绸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王海林,原告王海林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回。因被告吴江龙绸纺织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海林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043900.00元,执行费78444.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以上材料发出后,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吴江区几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向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向吴江区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红洲村18组的房产,但被执行人在本案有较多案件,该房产已被多次查封且该房产在另案处理中,尚未变现。鉴于上述情况,本院电话告知申请人上述情况,申请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作程序终结处理无异议。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财产查询回执、调查材料、执行电话笔录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除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在另案处理尚未变现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吴江民初字第0170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成文审判员  吴卫忠审判员  王进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