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范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1刑初1001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范某某出生日期1977年8月7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高中职业中海油青岛分公司职工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6】925号 指控事实2016年5月31日21时12分许,被告人范某某醉酒驾驶津XXX161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嘉陵江路韶山路路口处被设卡交警查获,民警发现被告人范某某有饮酒嫌疑。经对被告人范某某抽取血样检测,范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7.8mg/100ml。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被告人范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范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执行起算刑期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2016年10月22日止(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郭 帅二O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路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