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执9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李光琳与阜南国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琳,阜南国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5执968-1号申请执行人:李光琳,市民。被执行人:阜南国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工业园区南阳大道。法定代表人:丁学军,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2016)皖1225执968号执行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阜南国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123元,现因申请执行人李光琳自愿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阜南国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123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江代理审判员 杜天利代理审判员 李 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蒋成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