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7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付某与臧某、张某不当得利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臧某,张某,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7民初1033号原告付某。法定代理人付宗建,男,生于1970年4月1日,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系原告付某的父亲。委托代理人李东林,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臧某。法定代理人臧天明,男,生于1972年9月24日,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系被告臧某的父亲。被告张某。法定代理人张涛,男,生于1978年12月26日,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系被告张某的父亲。被告许某。法定代理人许文昌,男,生于1980年11月13日,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系被告许某的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与被告臧某、被告张某、被告许某不当得利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对被告张某、被告许某的起诉。审 判 长 杨明宣审 判 员 裴延生人民陪审员 张喜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