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47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肖世伟与王照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世伟,王照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4759号之一原告肖世伟。被告王照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世伟诉被告王照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收到本院案件受理通知书,2016年8月11日收到本院诉讼费缴纳通知单后,未在规定的交费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贾延涛人民陪审员 於宝林人民陪审员 黄玉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克拓第1页共1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