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2民初20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陈玉彬与保定市直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彬,保定直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高晓燕,刘宝康,苏东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2民初2067号之二申请人:陈玉彬。被申请人:保定直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住保定市高开区风帆路455号,组织机构代码:08133687-5。负责人:苏海东,合伙事务执行人。被申请人:高晓燕。被申请人:刘宝康。被申请人:苏东海。原告陈玉彬与被告保定市直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高晓燕、刘宝康、苏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玉彬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高晓燕、刘宝康名下房产及银行存款671万元。申请人陈玉彬以2016年8月12日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671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玉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高晓燕、刘宝康价值671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郭振英审判员 鲍云书审判员 卢清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超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