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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霍鳌、梁土红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鳌,梁土红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703刑初254号公诉机关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霍鳌,男,生于1991年2月23日,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因本案2015年5月26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2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2月29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依法逮捕。被告人梁土红,曾用名梁志刚,绰号东娃子,男,生于1987年7月28日,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绵阳市游仙区。因本案2016年1月21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26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依法逮捕。辩护人胥彬,四川博思律师事务所老师。辩护人刘秀明,四川博思律师事务所老师。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绵涪检公刑诉(2016)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鳌、梁土红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霍鳌、被告人梁土红及其辩护人刘秀明、胥彬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中旬,被告人霍鳌困怀疑其手包被绵阳市涪城区沿江东衡61号附9号吴某(本案被害人)经营的“HH服装店”服务员盗取,故欲报复该店。2014年12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霍鳌邀约被告人粱土红、“飞娃子”(另案处理)等三人携带事先准备的油漆到“HH服装店”附近,被告人霍鳌在车上接应,并指使粱土红等三人进入“HH服装店”内,用油漆向店内衣物泼洒,造成多件衣物受损。经鉴定,受损衣物价值人民币39795元。诉讼中被告人霍鳌的家属与被害人吴某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告人霍鳌、梁土红取得被害人吴某的书面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霍鳌、梁土红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并有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销售单等书证、证人郑某、潘某、冯某、曾某的证言、、被害人吴某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收条、谅解书、被告人霍整、粱土红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霍鳌、梁土红为了发泄情绪,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霍鳌、梁土红各有分工、行为积极,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霍鳌、梁土红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霍鳌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土红的辩护人刘秀明、胥彬提出被告人梁土红认罪态度好、系初犯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但关于本案被告人犯罪定性应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及被告人梁土红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霍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梁土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黄杰梅人民陪审员  蒋佶钊人民陪审员  肖闲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