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民初11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赵巧欢与郑爱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巧欢,郑爱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11786号原告赵巧欢,女,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付金华,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晓瑜,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爱转,女,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黄振国,男,1966年7月9日,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是被告的丈夫。原告赵巧欢诉被告郑爱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廖韬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付金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黄振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从2013年3月至10月陆续向原告借款共计2496000元。被告于2014年11月23日写下借款数额为1800000元的借据,又于2014年12月23日写下借据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696000元。据此,诉请判令: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2496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对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数额无异议,但该笔借款实际用途为转借给案外人黄某使用,被告从中赚取利息差;目前案外人黄某尚未偿还借款给被告,其财产正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司法拍卖;被告处于失业状态,无力偿还,请求给予足够还款期限,被告愿意在作为债权人分得拍卖款后偿还借款给原告。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如下: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双方的诉讼主体适格。2.日期为2014年11月23日和2014年12月23日的《借据》各一份,特种转账凭证复印件十三份,证明原告于2013年3月14日至2013年6月25日期间共借款给被告1800000元,2013年7月6日至2013年10月19日期间共借款给被告696000元,被告分别在2014年11月23日以及2014年12月23日向原告补签借据。被告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诉讼中,被告提供的证据:顺德农商银行特种转账凭证复印件十一份,案号为(2015)佛中法执字第465号之二的执行裁定书复印件一份,案号为(2015)佛中法执字第465号之一的网络拍卖事项告知书复印件一份,证明案涉借款的实际用途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后转借给案外人黄某,从中赚取利息,现案外人黄某的财产正在进行司法拍卖,拍卖完成后被告才能还款给原告。原告对该证据无异议。经庭审质证、辩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无异议,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与本案无关,不作审查认证。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4日至2013年6月25日期间,原告共借款给被告1800000元;2013年7月6日至2013年10月19日期间,原告共借款给被告696000元。后被告分别于2014年11月23日和2014年12月23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上述两笔借款的数额。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案涉借款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清偿,原告向被告催收借款未果,遂于2016年7月15日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借款2496000元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在原告起诉催收后仍未清偿,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上述借款2496000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爱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巧欢借款249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38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郑爱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 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秋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