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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1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与杨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杨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1民初93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地址:田阳县田州镇民权街104号。法定代表人黄拥新,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苏潮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忍。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诉被告杨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以被告已还清拖欠的贷款本息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原告同意被���的要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2元,撤诉减半收取52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罗美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覃丽娟appoint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