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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5民初第3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李志鹏与曾鸿毛、林泗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鹏,曾鸿毛,林泗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5民初第3088号原告:李志鹏,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剑福,福建笔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曾鸿毛,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第三人:林泗锋,男,197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原告李志鹏与被告曾鸿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经被告曾鸿毛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9日依法追加林泗锋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李志鹏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李志鹏申请撤回起诉,系李志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志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志鹏负担。审 判 长  苏昌庆代理审判员  郭福星人民陪审员  黄彩羡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晓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