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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字3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常某诉被告国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国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原 告 常 某 诉 被 告 国 某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字3462号原告:常某,男,1958年11月6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前郭县。被告:国某,男,1965年生,汉族,农民,现住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诉被告国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常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本院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某承担。审判员  孙立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