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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6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保天贞、李春林与被执行人宁显富、宁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天贞,李春林,宁显富,宁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6执10号申请执行人:保天贞,女,196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初中文化。申请执行人:李春林,男,196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初中文化。(二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宁显富,男,195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退休职工,初中文化。被执行人:宁洋,男,198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自由职业。(二被执行人系父子关系)关于申请执行人保天贞、李春林与被执行人宁显富、宁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4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宁显富、宁洋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保天贞、李春林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75384元,执行费7030.7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宁显富、宁洋在各银行部门的存款帐户查询无果,另查明宁显富、宁洋在会东县鲹鱼河镇三鑫路南段100号有住房一幢已被另案查封、扣押后现未变现,现申请人保天贞、李春林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4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陆顺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