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12执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镇江市百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江市百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12执892号申请执行人镇江市百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千禧路111-16号。法定代表人滕玉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开荣,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刘路,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王胜。申请执行人镇江市百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112民初10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3523元,申请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112民初109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为东审判员 潘光耀审判员 王祺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