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2刑更第2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龙树茂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龙树茂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2734号罪犯龙树茂,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怀集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本院于2007年11月28日作出(2007)肇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树茂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77783.63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4月23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一终字第6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龙树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院于2011年6月1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30年4月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龙树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6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龙树茂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8次;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记功;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2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龙树茂系严重暴力犯,其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有困难证明证实其暂无履行附带民事赔偿的能力,广东省怀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综合其改造表现,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树茂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9年10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