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民申字第1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宝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厦门宝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申字第17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厦门宝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观日路42号102、201单元。法定代表人:蔡培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小斌,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日辉,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2号楼9层905号。法定代表人:童之磊,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厦门宝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终字第1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厦门宝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以自愿放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厦门宝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宝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一龙代理审判员 蔡 伟代理审判员 马玉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欧群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