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宝执字第00201号之十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旭东与被执行人刘文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旭东,刘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执字第00201号之十一申请执行人谢旭东。被执行人刘文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旭东与被执行人刘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文军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文军的银行存款39657.2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国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凤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