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4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李风兰与冯进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风兰,冯进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486-1号申请执行人李风兰,女,生于1981年11月,回族,农民,小学文化,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李旺镇韩府行政村第六自然村。被执行人冯进龙,男,生于1985年10月,回族,农民,小学文化,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李旺镇李旺行政村第五自然村。申请执行人李风兰与被执行人冯进龙离婚纠纷一案,海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婚生长子冯开心随被执行人冯进龙生活,抚养费各自负担。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8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冯进龙长期在外,下落不明,致使该案暂时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具体下落,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生军审 判 员 马 旭代理审判员 洪 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国秀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