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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海民初字第3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蒋红与孔令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红,孔令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民初字第3394号原告蒋红。委托代理人孙裴,江苏奕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敏,江苏奕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孔令龙。原告蒋红与被告孔令龙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蒋红在本院依法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红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蒋 晶人民陪审员  朱忠虎人民陪审员  张 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冬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