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23民初2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香健平与杨铭、吕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香健平,杨铭,吕彩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323民初2026号原告:香健平,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州市人,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被告:杨铭,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户籍地广东省惠东县。被告:吕彩红,女,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户籍地广东省惠东县。原告香健平诉被告杨铭、吕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香健平、被告吕彩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香健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还款8000元人民币。2.被告承担本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杨铭于2015年1月17日打电话给原告,告知因工人受伤急需治疗费用,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原告于当晚22点54分向被告杨铭的农商行账户转账10000元。被告杨铭告知原告春节前还款,逾期后,被告杨铭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未还款,2015年9月2日原告找到被告杨铭的妻子吕彩红要求其夫妻共同偿还借款,同年12月13日吕彩红通过农业银行ATM向原告转账2000元,剩余欠款8000元被告两人至今未还。被告吕彩红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当初被告杨铭向原告借款的原因和用途不知情,事后其与被告杨铭确认借款属实,并向原告代偿了2000元,对于剩余8000元债务的定性和责任分担由本院公正判决,不同意调解。被告杨铭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辩解证据。本院认为:被告杨铭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事实清楚,被告吕彩红事后亦予以确认,并已偿还了2000元,剩余借款8000元,属被告杨铭、吕彩红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依法应共同偿还。被告杨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铭、吕彩红应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共同偿还原告香健平借款人民币8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吕彩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勤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