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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民初4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青岛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于志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志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4839号原告青岛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燕儿岛路5号乙。法定代表人王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晓妮,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志刚,男,住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志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玲杨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