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7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郭明财与曾迎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明财,曾迎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7民初934号原告郭明财。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忠,大余县宏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迎春。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明财与被告曾迎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郭明财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小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