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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民终3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王达与大连金祥度假村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达,大连金祥度假村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终31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达,女,1987年8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国学,辽宁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金祥度假村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法定代表人:周凤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晓博,女,1984年11月20日生,满族,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孙爱萍,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王达与原审被告大连金祥度假村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祥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6)辽0291民初268号民事判决。王达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王达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王达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达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8,238元(王达已预交),减半收取29,119元,由王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霍 宏审 判 员  吕 瑛代理审判员  刘小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丽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