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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民初2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章龙辉、熊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龙辉,熊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2927号申请人:章龙辉,男,1981年12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被申请人:熊文,男,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人章龙辉与被申请人熊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熊文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7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由担保人章龙辉、李莉提供的财产即房地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宁字第××号的位于宁国市宁墩路宁冲东巷25号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熊文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7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谢宗钧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