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6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庞元珍与曾兴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元珍,曾兴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6646号原告:庞元珍,女,195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刚,四川张小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刚,四川张小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曾兴超,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裕菊,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元珍诉曾兴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元珍于2016年8月28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元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25.00元,由原告庞元珍负担。审 判 长 王 立 明人民陪审员 何 志 华人民陪审员 傅 晓 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庞林骁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