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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8财保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翁淑萍、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翁淑萍,XX,周建,郑小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8财保224号申请人翁淑萍,女,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申请人XX,男,197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申请人周建,男,197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申请人郑小蓝,女,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申请人翁淑萍、XX与被申请人周建、郑小蓝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翁淑萍、XX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建名下坐落于潭南湾东侧龙居御景X期X幢X室房屋(所有权证号:岚房权证L字第××号)予以诉讼保全,查封限额为457000元,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营销服务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翁淑萍、XX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周建名下的坐落于潭南湾东侧龙居御景X期X幢X室房屋(所有权证号:岚房权证L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805元,由申请人翁淑萍、XX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高巧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施 晨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