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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6民催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裕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裕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6民催26号申请人南京裕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28号。负责人汤粉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涛,肥城鸿瑞精细材料厂员工。申请人南京裕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5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法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0010004127644873,出票日期2016年4月27日,票面金额18499.2元,申请人南京裕成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常熟神花针织有限公司,出票行中国银行南京鼓楼支行营业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裕成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中国银行南京鼓楼支行营业部申请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1200元,申请人南京裕成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东审 判 员  赵重菊审 判 员  胡腾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林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