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02执1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詹从军与申建国、昆明素锦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从军,申建国,昆明素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02执1655号申请执行人:詹从军,男,汉族,1981年2月22日出生,现住昆明市。委托代理人:吕江、张蓉,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申建国,男,彝族,1980年10月12日出生,住昆明市。被执行人:昆明素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龙泉路7号金太阳电脑城A7-8号法定代表人:申建国本院在执行詹从军与申建国、昆明素锦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申建国、昆明素锦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五法民三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现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武云春执行员 王 昆执行员 陆云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 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