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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民初1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何根喜与祝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根喜,祝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81民初1040号原告:何根喜。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明,浙江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梅。原告何根喜与被告祝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5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案件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何根喜、被告祝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被告祝梅于2015年1月5日向原告何根喜借款400000元。2015年10月4日被告祝梅签有一份还款承诺书,其内容载明了至2015年9月,结欠利息79000元,所借的400000元利息于2015年10月起按月利率2%支付。另查明,被告于2015年10月4日后至起诉之日前共支付原告46000元。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祝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何根喜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至2015年10月4日止的利息33000元,自2016年10月5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保全费327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130元,由被告祝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章永进人民陪审员  郑书丁人民陪审员  黄以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蕊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