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3执1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小陈与被执行人陈美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小陈,陈美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3执1310号申请执行人林小陈,女,1963年6月19日出生,住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陈美良,男,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小陈与被执行人陈美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美良自动履行义务20000元,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所剩余款,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冬明审 判 员 阮丽琴代理审判员 苏国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伊良果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