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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6行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王东与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506行初192号原告王东,男,汉族,1973年6月7日出生,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委托代理人张栋,男,河南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地址:安阳市红旗路35号。法定代表人李锦辉,男,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薛红强,男,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振奇,男,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诉被告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中,原告王东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东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东负担。。)审 判 长  朱靖文审 判 员  王海香代理审判员  王金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 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