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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1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邢台市京源永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市京源永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1民初1033号原告:邢台市京源永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县会宁镇东良舍村。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达涵,该公司职工。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新建路*号。法定代表人:孙波,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邢台市京源永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邢台市京源永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市京源永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计2100元,由原告邢台市京源永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小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春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