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1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邢台市京源永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市京源永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1民初1033号原告:邢台市京源永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县会宁镇东良舍村。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达涵,该公司职工。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新建路*号。法定代表人:孙波,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邢台市京源永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邢台市京源永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市京源永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计2100元,由原告邢台市京源永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小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春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