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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1民初4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与于水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于水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470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与鞍山西道交口处农行大厦1-7层。负责人苗诚,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惠鑫,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员工。被告于水杰,男,198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天津市河西区,现住址山东省潍坊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与被告于水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表示被告已将欠款还清,故向法院撤回对被告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6元,减半收取23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左 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贾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