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5民初4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袁某乙、袁某甲等与陈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乙,袁某甲,沈某,陈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4634号原告袁某乙。原告袁某甲。法定监护人袁某乙,身份信息同袁某乙,系父女关系。原告沈某。委托代理人袁某乙,身份信息同原告袁某乙,系母子关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某。原告袁某乙、袁某甲、沈某诉被告陈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原告袁某乙、袁某甲、沈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某乙、袁某甲、沈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乙、袁某甲、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袁某乙、袁某甲、沈某负担。审判员 周建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