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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4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袁某乙、袁某甲等与陈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乙,袁某甲,沈某,陈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4634号原告袁某乙。原告袁某甲。法定监护人袁某乙,身份信息同袁某乙,系父女关系。原告沈某。委托代理人袁某乙,身份信息同原告袁某乙,系母子关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某。原告袁某乙、袁某甲、沈某诉被告陈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原告袁某乙、袁某甲、沈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某乙、袁某甲、沈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乙、袁某甲、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袁某乙、袁某甲、沈某负担。审判员  周建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