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民初2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赖玉洁与陈美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玉洁,陈美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3民初2539号原告:赖玉洁,女,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公溪镇公溪街西区*栋***号,身份证号码:3625261986********。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储舍洪,男,武义县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美军,男,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新宅镇南塘头村新路****号,身份证号码:3302051979********。原告赖玉洁为与被告陈美军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原、被告离婚;2、女儿陈怡婷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按农村居民标准支付抚育费至女儿18周岁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玉洁及其委托代理人储舍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美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于2007年下半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8年3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2008年10月4日生一女,名陈怡婷。2011年1月27日,因双方感情不和,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同年2月28日,本院以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为由裁定按撤诉处理。2016年6月2日,原、被告因感情问题发生争吵,并报警处理。同年7月14日,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一女,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从现有证据来看,原告曾于2011年起诉离婚,并于2016年6月2日因感情问题双方发生争吵,但不能仅因此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主张被告赌博、实施家庭暴力以及从2015年8月开始双方分居等,因无证据予以证明,不予认定。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美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赖玉洁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赖玉洁负担(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明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吴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