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2执1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谢天仕与XX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天仕,XX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2执1148号申请执行人谢天仕。被执行人XX程。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2016)鲁1202民初13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总标的额本金7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申请执行费950元。经本院积极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未交纳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本院积极采取强制措施仍不能执结该案,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 斌执行员 王印峰执行员 王 颖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文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