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6民终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呼图壁县芳草湖美丰农资店与刘学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学军,呼图壁县芳草湖美丰农资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民终2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学军,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昌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呼图壁县芳草湖美丰农资店,经营场所:呼图壁县芳草湖总场长胜路。经营者:李杰,女,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呼图壁县芳草湖美丰农资店店主,住兵团第六师芳草湖总场。上诉人刘学军因与被上诉人呼图壁县芳草湖美丰农资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603民初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刘学军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仍未按期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学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代江审判员 李 霞审判员 李大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秀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