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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3民初3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顾士梅与山东国风橡塑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士梅,山东国风橡塑有限公司,张可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3民初3400号原告顾士梅。委托代理张可海,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国风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复兴王村。法定代表人李崇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士梅诉被告山东国风橡塑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士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顾士梅负担。审判员  王明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