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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6民初2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柳治广诉被告杨威、赵凤伟、宫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治广,杨威,赵凤伟,宫国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6民初2413号原告柳治广。被告杨威。被告赵凤伟。被告宫国英。原告柳治广诉被告杨威、赵凤伟、宫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被告杨威、赵凤伟向原告借款40000.00元,由被告宫国英担保,约定2016年9月11日前还清本息,因被告未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依法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款事实存在,但根据双方约定,还款期为2016年9月11日,至原告起诉之日,尚未至还款期,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柳治广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伟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光 关注公众号“”